若强奸犯罪行为未予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并依法做出决定,同时应将复查结果通知被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此乃被不起诉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若其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强奸罪不予立案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司法程序之中,倘若案件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相关方有权请求暂时搁置此案。
然而,若确属受案机关管辖范围之内,且经过其判断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时,受案机关应立刻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进行快速且严格的审核。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时,应当立即依法立案调查;反之,若判明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之情极其轻微,无需追究法律责任者,亦应不予立案处理,同时向相关举报人和控告人通报不立案原因。如控告人对此决议持有异议,可依法行使复议权利。
3、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执行立案侦查行动,或被害者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的决定产生质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详细解释。倘若人民检察院判定上述理由无法令人信服,便有权勒令公安机关履行立案职责,公安机关接收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若未经批准实施的强奸罪行遭到拒捕,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对这一问题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倘若被不起诉方对该决定持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他们有权向做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所有相关申诉案件,并依法做出最终决定,同时还需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被不起诉方,并抄送给公安机关。这是被不起诉方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对不起诉决定存在疑虑或不满,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寻求法律援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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