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主体可以是护士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第九十三条之规范,受贿罪的实施者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此种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在国家机关任职从事公务活动之人,或在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从业进行公务之人,以及经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履行公务之人,亦包括其他依法依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尽管护士职位通常涉及在医疗机构中提供护理服务,其工作与其所照护的病人及医疗团队关系紧密,然而,她们的职责重点主要集中于提供护理服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履行公务。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护士在特殊情形下被委任或指定担任特定的公务职务,否则她们并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护士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仅在特定情况下,如护士被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才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被认定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中的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
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受贿罪,即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务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收受贿赂犯罪的主要实施人群即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以其自身职务身份派出到非国有单位任职并从事相关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至于护士这一职业岗位,因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医疗护理任务,一般而言并不被认为是履行公务性质的国家公职人员,故护士通常并非是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人物。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倘若护士在实践中被某些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任职并开展公务活动时,此时的护士无疑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潜在犯罪嫌疑人或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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