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特定状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实施的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若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陷囹圄,则取保候审的状态往往会自动终止,原因在于逮捕行为标志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已升级至更为严格的程度。一经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接受羁押,不再享有取保候审的权益。如有必要解除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此举可能涉及到通知保证人、归还保证金等环节。然而,一旦逮捕令正式下达,取保候审的状态便会自动终止,无需另行进行解除程序。总而言之,逮捕之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逮捕令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之后,其本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样地,亦可委托自身的法定代理人或律师代为递交此类申请。倘若犯罪嫌疑人正处在刑事调查环节之中,则应向执行刑事司法权力的立案机关提交申请;而若是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环节,那么就应当向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最后,当案件进入到审理认证环节时,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向拥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七条明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经捕获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即呈自然终结之势,究其原因,乃在于逮捕实质上标志着强制措施程度的进阶。自逮捕之刻起,嫌疑犯或被告人家属应承受羁押之刑责,领有取保候审权益者将不复存在。逮捕令的正式颁布即意味着取保候审状态的自行终止,无需专门履行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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