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会扣除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起算日期为判决执行之日,若在此之前已发生先行羁押的情况,则会将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就意味着,刑事拘留期间的时长是可以进行相应扣除的,也就是说,在判决执行之前所经历的拘留期限,均可视为已被抵扣至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刑期之中。因此,倘若某位人士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且在判决执行前曾被拘留过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时间便可从其刑期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在任何性质的看守所里面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所有被拘留人员的亲属都应被告知该消息,这个告知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4个小时之内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亲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时不通知,以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也就是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四十七条明确规范,指明有期徒刑自判决执行之日算起,至于在此之前所承受的羁押期,则将每一天视为一日折抵为相同的刑期。这就意味着,诸如刑事拘留等在判刑之前所遭遇的暂时性拘禁也可以从刑期中予以相应地扣除。也就是说,假如某位公民在已被判定有罪,并接受刑罚之前曾经被拘留过,那么这段短暂的拘留期将会累计到他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中,从而减少其实际的服刑时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