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中谅解书应该给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长度不可逾越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时长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均不得停止进行。若经审查认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然期满,便应立即解除相应措施,同时也须将此情况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及相关单位。这份法规并没有具体指出谅解书究竟应该交付于何人手中。然而,依照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谅解书往往由受害者或其代理人为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宽恕之心,期望司法机构能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撰写。因此,谅解书理应递交至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例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等,以供在量刑过程中作为参考因素。总而言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谅解书的接收方,但根据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谅解书应提交至负责案件的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中手机被扣什么时候可以拿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手机已被警方扣除作为涉及案件的重要证据,通常情况下需待案件审理终结后方能将手机返还给当事人。
然而,若是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所持有之手机并未与案件有任何相关之处,则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手机的扣押措施,并且归还至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项条款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性羁押方式各自设置了严格的时间限制:暂时性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份,而长期性的监视居住则最多只能持续6个月,这两个时间段内,各个司法环节均不允许出现任何影响办案效率的停滞现象。若在上述期限结束后,不再有追究责任的必要或者期限已经达到,应当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且将此决定通知到所有涉及到的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尽管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谅解书的接收方,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谅解书往往是由受害者或者其代理律师来起草,以表达他们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宽大处理的愿望,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量刑方面给予适当的减轻。因此,谅解书应该被提交至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等,以便在量刑阶段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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