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案件发回重审两次是什么原因
若为刑事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二审会因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责令仅进行一次发回重审程序。倘若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存在模糊不清或证据不足之处,经查证核实事实后便可依法予以改判;另一方面,也可裁定撤销原有判决,将案件发回到原审理人民法院以进行更为公正合理的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差异性显而易见。对主犯,需依照其历来参加或策划、引领的所有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至于从犯方面,则须酌情予其宽大处理、轻判或是予以赦免刑法上的惩罚。
然而,主犯是指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非法活动,或是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解决刑事诉讼案件时,根据普遍状况来看,二审阶段往往因为事实认定上存在含糊或者证据缺乏充分性而被要求作出只进行一次发回重审过程的决定。如果调查过程中发现,原本作为原判决支撑的事实确实不够清晰明确或者证据存在瑕疵,经过仔细查证核实相关事实之后,即可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相应的改判处理;更进一步地说,也可以通过裁决撤销原来的判决结果,将案件发回到原审理人民法院,以便进行更加公正、合理的重新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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