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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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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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后发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如主体结构不达标,可撤销合同并退款。交付后影响居住权益的严重质量问题,也可退货。一般品质问题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尤其在保质期内应积极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主有权因主体结构不达标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赔,或因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向法院申请解除并索赔。
买房后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怎么办

一、买房后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怎么办

倘若在购买房屋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请务必先行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友好商谈。若该质量问题涉及到主体结构不符合标准规范,那么您有权选择撤销交易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

此外,若是房屋实际交付以后产生了严重影响居住权益的质量瑕疵,同样有权利提出退货。

至于一般性的品质问题,我们建议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对其进行修缮处理。尤其当维修工作仍处于保质期之内时,您丝毫不容犹豫地向开发商施压,主张其履行责任义务。在此,我们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倘若是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而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出租或使用,抑或是在前述情况发生后,经核查确认房屋主体结构确实不达标,那么作为房主,您完全有权力向法院申请解除租赁合同以及索要赔偿

其次,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对于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显著影响了正常居住状况的情况,(业主)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租赁合同及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买房后房价降了想退房,能否行使撤销权

若您近期购置的房产不再需要,您可依据双方达成的相关协议选择退房或者遵循适用于该场景的法定程序选择退房。在购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有权根据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依法行使其退房的权利,例如,当所购买的房屋未配备双方预先商定的配套设施时。

此外,法定退房条件还包括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在其效力上出现问题,也就是说,购房买卖合同无法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购房者拥有撤销权,他们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签署的购房买卖合同进行撤销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购买房屋之后,若发现其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应当首先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平等、公正的协商沟通,以便能够尽快解决问题。若是建筑物的主体架构无法满足相关标准,则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规撤销合同并且向开发商提出全额退款的请求。对于那些在交房后对消费者的居住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有权利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货处理。而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特别是在产品的保质期限之内,消费者更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未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消费者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或者因为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居住,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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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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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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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二、商品房质量问题怎么索赔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3、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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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哪些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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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质保几年
我国建筑法规规定,房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主体结构保修终身。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约定,并详细列明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包括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购房者应了解保修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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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哪些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倾斜,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地面空鼓: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予支持。如。
第三,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韧性和稳定性,其他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不能要求退房。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
第十三条,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
第一,在保修期内。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承重墙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因此。从技术角度看,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第二。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更为合算时,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应予支持、坍塌等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地基。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如房屋渗水,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墙皮脱落等,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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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房屋质量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购房者来说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最好的途径。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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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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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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