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产有贷款婚后如何分割
原则上,一方可在结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而在婚姻生活中,夫妇两人需共同承担房屋按揭还款责任,而且当这个房产注册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个人名称之下时,通常可以将此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分级处理可能更为恰当。首付款无疑应当被视为支付方的私人财富;
至于婚后的房价升值部分与共同履行贷款的部分,除非夫妇二人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大都认为应该被视为共同财富。倘若在离婚阶段有尚未完成的贷款,那么这应当被视作产权所有人的个人负债。
另外,有必要提醒大家,无论是一方单独使用自己的薪水还是夫妇二人工资偿还贷款部分,都应当被定性为夫妇共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若某一方能够证明其用于还款的资金确实源自于个人在婚前拥有的财力,那么这部分就不能被确定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产卖掉后的钱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房产售出所得之资金再度购买新房是否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设在您与配偶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然完全承担了解决房屋产权的费用,之后卖掉原有的住宅并利用所得之款项在婚后购置新的住房,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该新建住宅视为您和您的配偶所共有的财产。原因在于,婚后所购置的物品通常会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原来的婚前房产由您个人支付首付款,然后出售整个房产,再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原屋贷,且剩余资金再度购买新的房产,则此新购物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您个人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之前,如果一方对房产进行了首付款的支付,那么在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房屋的按揭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房产的登记注册是在首付方的名义之下,也通常会被视作其私有财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婚后房产价格的增值以及共同贷款的部分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当夫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之时,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将被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无论是使用个人收入还是共同收入来偿还贷款,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