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地说,当原劳动合同到期之际,雇佣方主动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雇主未能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方则须依照这部法规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两倍的经济补偿金额向受雇者支付损害赔偿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签了两次合同第三次单位不续签违法吗
倘若在首次及第二份劳动合同届满之时,雇主未能与员工签署第三份劳动合同,那么这无疑是非法行为;
然而,若雇主向员工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员工便有权要求将之转换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未经任何正当理由而不予续签劳动合同,此种行为实属违反《劳动法》,因此员工享有向用人单位追究所有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之后,如果到了期限却未能完成续约,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当雇佣方主动决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然而,若雇佣方因违反相关法规而提前结束合同,则必须按照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其损失的赔偿。因此,无论是雇佣方还是劳动者,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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