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人未能积极地参与到继承公证事务中的情况发生时,我们需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有效应对:首先,如果继承事宜实际上已经启动,那么其他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获得公正的裁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无法出席法庭听证会,法院有权利依照程序进行无需被告在场的缺席审判。其次,倘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曾经立下了公证遗嘱,然而继承人却未能积极配合并故意制造障碍阻止办理公证,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严重程度,那么这个当事人很可能会失去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公证就是由公证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继承人的正式申请,来依法证实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确切性、合法性,并确定继承人所独有的继承权益的权威活动。然而要完成这样的公证程序,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并且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他们也必须恒定出席遗产情况的说明会议。在这种场合,任何一个没有按时到达法庭或不能亲自签署文件的继承人将会影响整个公证进程,无法顺利完成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承人为赡养老人是否能获得遗产
在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并非必然剥夺其分割遗产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遗产。根据我国现行法例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份额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若存在具备扶养能力且具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之时,这类继承人将被视为不应获取财产或者仅能获得极少量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当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坚决反对继承公证以避免承担相关债务时,其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之下,法院可能会进行缺席审理。如果被继承人故意阻挠公证程序,并且其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那么他/她很可能会丧失继承权。继承公证作为一种确认继承人权益的权威性法律活动,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场并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任何未能出席或者没有签署相关文件的继承人都会对整个公证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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