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超过两年之后还能申请吗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强制执行的申请时效仅为两年。此执行期自判决书或裁定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则应从每次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若判决书或裁定书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履行期限时,则应以法律文件发布之日作为起始日期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强制执行最快多久
当申请人向法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之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法律特定的情況下,秉持公正公平之准则,尽可能在6个月之内完成任务。
然而,最优时间及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则未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几个相关之具体规定与要求:
1.对于存在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大多数应该在立案之日起算起6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而那些非诉讼性的执行案件,也应遵循同样的标准并确保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完毕;
然而,在此期间所遇到的执行暂停需要予以及时排除。
2.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那么必须报请院领导层的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审批。特别注意的是,想要申请执行期限延长的人员,务必提前五日向法庭提出相关申请。
3.如果在六个月后仍未执行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执行。经过这样的流程,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有关责任委托给原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或指派其他的人民法院来进行执行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以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其执行时效上限为两年,计算时间应从裁判文书中所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起算。倘若需要分批履行债务义务,那么每一次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亦属于执行时效的起始日期。若在裁判文书中并未明确列出具体的履行期限,则应以相关法律文件公布之日作为执行时效的起点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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