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未能履行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障义务的问题,员工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首先,与所在单位进行深入的沟通和磋商,达成共识后,用人单位将有责任为职工购买所需的社会保险;
其次,若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时间的长短,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面对企业未能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时,作为劳动者应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且有效的交流和协商,希望通过双方达成共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对其未尽到的社会保险购买义务进行补缴。若是公司未能依法履行足额社会保险购买义务,员工有权利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赔偿,补偿数额将根据劳动者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服务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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