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已经被司法划扣,是不是结案了
并非如此。常规而言,法院一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后,若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此时判决便已经正式生效,各争议方皆应严格遵循并实施判决中所判明之各项事宜。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对判决的内容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谓的司法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数额,强制性地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之内。在执行过程中,既可先进行冻结再进行扣划,也可以直接进行无保留的扣划。
至于被司法冻结的各类银行存款,如需扣划,须由法院法官携带有效证件(包括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扣划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直接前往该账户的开户行办理相关存款扣划手续。对于开户银行,其有责任按照法院的相关要求,尽职履责地完成扣划业务;如有拒不协助之行为,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银行卡已被冻结五年了
导致存款账户遭受冻结的理由大致上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信用额度内的消费行为存在异常状况;
其次,存取款达到最大限度;再者,银行为了防止不正当使用,可能会对异常账户进行冻结,这其中包括误操作导致的账户冻结以及司法机关因相关原因要求的冻结;另外,当客户频繁地遗失银行卡并以此来逃避责任时,银行方面会认定其具有恶意挂失的倾向从而采取对应的冻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通常情况下,当法院对所有涉及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之后,各利益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并履行指定的法律裁决条款。然而,若存在某些因故未能执行此项判决的当事人,那么另一方拥有权力向司法机关提交强制执行请求。司法划拨是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通过与诸如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建立联系,从而依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规定的金额,将被执行人的存款直接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之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选择冻结并随后扣划该笔款项,或者直接进行扣划操作。对于已经冻结的银行存款,如果需要进行扣划,法院必须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证件前往开户行办理相应的手续。而作为开户银行,他们也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完成扣划工作,否则将会面临民事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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