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逮捕通知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罪犯将被依法判刑。逮捕是由检察院依照法定授权,并基于法定理由和程序进行批准的;而判定罪名及量刑则是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事实依据审议裁决的。在此过程中,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当举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拘留。在相关案件侦查终结,倘若其行为已达犯罪程度,且经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刑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正式逮捕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涉案人员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和可能性。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嫌疑犯,可能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捕通知书的发出并不代表被告必然会面临刑事定罪。拘捕行动乃由检察院依据既定程序与合理之理由批准施行;而对被告是否应予以定罪量刑,最终取决于法院以法律条款及具体事实为依据所作出之裁决。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有权提出拘捕请求。在案件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如果发现涉案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法院将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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