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伤情是在哪个部门鉴定
关于人体受到损害程度的评估与鉴定,我国主要由以下部门进行相应职责的负责:
首先是我们的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部门,这一部分通常在公安机关接到伤害类案件的报案,并且在收到案件的24小时之内便出具伤势鉴定要求书,并向受害人及相关人员告知需前往特定的鉴定机构参与伤势鉴定工作;
其次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针对像是工伤这样的特殊情况,其伤残鉴定工作会由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机构旗下的工伤鉴定中心来承担;
最后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伤害或者事故引发的伤势评估鉴定,那么受害者可以去所在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寻求帮助;
此外,针对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也是由各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来开展的。以上就是为各位提供的关于伤势评估鉴定的多种途径以及负责部门的详细说明,具体选用哪家部门进行相应的鉴定工作,将视乎伤势的具体情况与类型而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鉴定伤情需要多少费用
在我国境内的司法鉴定所进行涉及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其具体费用大约为人民币700元左右。此外,对于司法鉴定所进行的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先前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已在此前宣布废除。现在,这些鉴定工作的收费将依据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及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相关指导价为准,而司法鉴定所在地应在上述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且幅度不得超出百分之二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在确定损害程度鉴定责任归属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机构负责执行:首先是隶属于公安系统的法医学鉴定部门;其次为由社会保险机构直属管辖的工伤鉴定中心;再者包括了所在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至于究竟选择哪一家机构来承担鉴定任务,则需要依据受伤情况的具体性质与类别来作出相应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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