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有两名反担保人的怎么还钱?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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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一笔债务有两位保证人时,他们将按约定的份额分担担保责任,各自独立履行还款。若合同未明确份额,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已付款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或债权人追偿相应比例款项。
担保公司有两名反担保人的怎么还钱?

一、担保公司有两名反担保人的怎么还钱?

若在同一笔债务之上存在两位保证人,那么他们将依据先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份额,分担相应的担保职责。在此类型的状况之下,两位保证人可以各自分别进行还款行为。

然而,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之中未曾对担保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该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中任意一位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偿还义务。已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或另一名保证人追索其对应比例的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担保公司把车拖走了贷款还需要还吗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签署了以资抵债协议,也就是说借款与受款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汽车贷款之时,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转让给债权方,用于抵扣相关债务。在此种情况之下,只有当该项合约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违反任何规定和法律法规,此时扣押并转走车辆才可以视为该项债务已得到完全清偿。相反地,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以资抵债这一条目,则此类车辆被拖走,目的则主要在于将其作价出售,而所获取的销售收入便可用来抵偿所拖欠的汽车贷款。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车辆的售价并不一定能够恰好等于拖欠的贷款金额,因此若经清算后仍存在差额,也需要由借款人自行追加现金以弥补;相反地,如销售收入超出拖欠的贷款金额,则多余部分应当归还车主。总之,在遇上汽车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之际,仅仅通过对车辆的扣押与转售来抵消债务,并不是明智之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涉及两名保证人的情况下,双方将依照当初的约定共同分担并分别独立地进行债务偿还义务。倘若合同中对于各人应负担的份额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作为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名保证人来支付全部债务。已实际支付款项的保证人享有向其他保证人或者债权人索回相当于其所负担份额的那部分款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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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担保公司反担保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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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反担保法规定的反担保的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法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放担保方式也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这两种债权性的担保方式和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物权性的担保方式。那么这五种方式是否都适合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呢《担保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定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也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比如乙是一个仓储公司,它为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以乙的仓库内甲的货物作反担保,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根据“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没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也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的可能性后,反担保方式只剩下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三)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反担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人除外),也可以由债务人之外的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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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吗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
因某公司前员工杨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导致债权人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条将该公司诉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公司可能面临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及临管部门的处罚。员工此类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上比较明确。
通说认为:虽然借条上的公章是擅自加盖或者是在加盖了公章的空白页上书写借条内容,但因为员工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员工追偿。
争议较大的是刑事责任问题。员工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及构成何种罪名?
一般而言,公司规范的印章管理程序使得员工不可能有机会拿着写好内容的借条按照正常用印流程盖章。故,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获得方式多样,比如盗、捡、应销毁而未销毁、擅自多盖等),进而用此加盖印章的空白页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并获取借款或者其他利益。
基于以上事实,员工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

一、对债权人来讲,员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最后欺诈人获得财产等利益。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员工虚构了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利用加盖的公章,导致债权人相信其出借资金有安全保障,从而做出了出借款项的行为,最后员工获得借款,现无法偿还。以上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员工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广东标准(6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对公司来讲,如果造成损失后果,员工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员工行为的结果有二:偿还借款,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无法偿还借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针对
第一种结果,员工系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未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公司制度处理即可。针对第二种结果,员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得到了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凭其身份及该空白纸张骗取债权人借款,逾期未还,导致公司最终承担还款责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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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关系
①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②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③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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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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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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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妈妈最近因为借款合同的问题和某公司打官司,反担保借款合同判决书已经下来了,反担保和担保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一、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担保和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二、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三、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四、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反担保借款合同判决书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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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反担保?反担保的定义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知道担保,对于担保方面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律内容是有很多的,担保的形式也是有很多的,其中一个形式叫做反担保。反担保在我们生活里很多的地方是有涉及的,但是我们大家普遍对于反担保了解的不多。反担保的意思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个人向担保人做出的担保就叫做反担保。那么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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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反担保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是如何规定反担保的 纳税记录:企业能尽量合法纳税,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其经营状况比较能够获得担保公司和银行的认可。 担保公司和银行都会对企业进行全面考察,但以上两个事项如果状况良好则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认可。 2 、反担保:能否提供足值的反担保决定担保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和担保费率定价的主要依据。 担保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资产: (一)、企业自有资产: 1 、流动资产:应收帐款:有效期内、付款对象有充足的付款能力、企业有合同履约能力。 存货:通用货物、正常销售库存、可由第三方专业库房保管。 2 、短期投资:债券、股票等。按照净资产价值和市值综合测算质押率。 3 、长期投资:债券、股票、股权等。 4 、固定资产:房产、通用设备等。 5 、无形资产: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二)、个人资产:企业经营者、股东等个人名下的房产等财产。 (三)、第三方保证:有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或提供资产抵质押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对比在可接受担保上的区别: 1 、抵质押率:相同的资产担保公司可提供更高的抵质押率,最高为100%。 2 、不完善资产:手续尚不完善的资产担保公司可以通过签署其他协议、办理公证等方式认可为反担保。 3 、异地资产:担保公司可以接受异地资产抵质押担保,和异地第三方企业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审查企业的着重点区别:因受不同方式监管,银行从资金风险和政策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且均为重要。担保公司主要从资金风险考察,在合法范围内协调解决政策风险问题。
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与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对问题 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是什么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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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作为反担保人想要取消担保。反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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