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同一笔债务之上存在两位保证人,那么他们将依据先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份额,分担相应的担保职责。在此类型的状况之下,两位保证人可以各自分别进行还款行为。
然而,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之中未曾对担保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该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中任意一位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偿还义务。已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或另一名保证人追索其对应比例的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担保公司把车拖走了贷款还需要还吗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签署了以资抵债协议,也就是说借款与受款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汽车贷款之时,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转让给债权方,用于抵扣相关债务。在此种情况之下,只有当该项合约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违反任何规定和法律法规,此时扣押并转走车辆才可以视为该项债务已得到完全清偿。相反地,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以资抵债这一条目,则此类车辆被拖走,目的则主要在于将其作价出售,而所获取的销售收入便可用来抵偿所拖欠的汽车贷款。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车辆的售价并不一定能够恰好等于拖欠的贷款金额,因此若经清算后仍存在差额,也需要由借款人自行追加现金以弥补;相反地,如销售收入超出拖欠的贷款金额,则多余部分应当归还车主。总之,在遇上汽车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之际,仅仅通过对车辆的扣押与转售来抵消债务,并不是明智之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涉及两名保证人的情况下,双方将依照当初的约定共同分担并分别独立地进行债务偿还义务。倘若合同中对于各人应负担的份额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作为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名保证人来支付全部债务。已实际支付款项的保证人享有向其他保证人或者债权人索回相当于其所负担份额的那部分款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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