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界线核定需要哪一级政府批准

最新修订 | 2024-07-1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林地区域所有权的确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直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并颁证。通常,县级行政单位负责大部分林地的权属确认。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林地管理权的行政层级来确定。因此,在涉及林地区域所有权问题时,应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需要哪一级政府批准

一、土地权属界线核定需要哪一级政府批准

对于林地区域所有权的确立问题,究竟应该由哪个级别范围内的政府来进行确定和颁证呢?答案是,林地权属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有权限的国务院直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颁发证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绝大多数的林地来说,其归属权确实认权是由县级行政单位承担的。不过,最终的情况还需视这类涉及林地管理权的相关事宜被划归到哪一个政府行政层级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土地权属人有什么标准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未存在个人拥有土地的概念,而仅仅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两种形式加以区分。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全社会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具体而言即是城市中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在此基础之上,个人对于土地仅具有使用权及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林地区域所有权的确立程序,应当遵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直属林业主管部门的核准与颁发证书的规定进行。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县级行政机构将负责林地权属的最终认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仍需依据林地管辖权层面的行政级别而定。为此,在处理林地区域所有权争议之际,必须严格确认相关国家行政部门的责任与职权范围,以保障权益的正当性以及稳定性。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5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需要哪一级政府批准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5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3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8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0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1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7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6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5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6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8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6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电线杆占地赔偿标准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吗?
制定的电线杆占地赔偿标准不一定需要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批准,也有可能是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具体来说,若被征收的是基本农田、且是永久征收,那么就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主要审核哪些?
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合同订立期限与形式的时效性;审核签约当事人资格的有效性;审核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核补充合同的适用性。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有一土地纠纷,经乡政府调解划归了对方,事后我觉得界线不对,还可
[律师回复]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我有一土地纠纷,经乡政府调解划归了对方,事后我觉得界线不对,还可
[律师回复]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增减挂钩项目需要哪一级政府审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增减挂钩项目需要哪一级政府审批,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流程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界线测绘成果包括: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边界点成果表、边界点位置和边界走向说明、边界协议书附图。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定期进行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界线联合检查内容包括:界桩维修更新、增设界桩、调整界线、重新测量界桩坐标与高程,重新修改协议书、重新测绘协议书附图等。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权界线是什么意思
房屋权界线就是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划线范围,包括图纸划线和实地划线范围。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内,只有一个土地权利主体的宗地为独用宗地。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请问什么部门能定土地界线纠分的
[律师回复]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确定: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是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是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是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2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一是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二是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三是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4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5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05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需要哪一级政府批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