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学理论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是指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违法活动时,其行为既是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又是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仅会同时存在,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研究这两个责任之间的差异,对于帮助人们正确理解责任的归属和责任的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差异及其影响。
首先,二者在归责原则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而言,违约责任通常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但如果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侵权责任则更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过错程度,侵害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其次,从责任构成来看,两者的条件亦不尽相同。尽管两者都要求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成立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反之,侵权责任则必须要有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
第三,对于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主要针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侵权责任除了包含财产损坏以外,还涵盖了对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最后,关于涉及到第三方的责任问题,违约责任所规定的程序则是发生纠纷后,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债务人均须先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引起该事件的第三方追偿。然而,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仅需就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起责任即可。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管辖方面,违约责任遵循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选择上述两地法院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侵权责任诉讼中,根据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是指某一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既符合了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现象。在此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范围以及诉权的行使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因此,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本质上的差异性,对我们如何界定责任的实际归属和具体范围具有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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