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签订三期劳动合同后,并非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契约。
依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制,劳动者在签署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对用人单位有权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但并不具备自发的转化功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法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什么材料
通常而言,支持确立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主要包含考勤纪录、薪资发放记录及员工工作证件等材料。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建立明确的劳务关系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依法共同签署劳务合同,以详细规定双方应尽之权利与责任。倘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超过一个自然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力派遣员工在连续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时,并未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尽管如此,在劳动者已经签署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他们是有权利与雇主进行协商,以达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实现这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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