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地区,工伤鉴定并非在医院进行,而是由设于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承担。工伤鉴定过程中,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专家小组的专业鉴定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自收到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的第60日起,出具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必要,该委员会亦可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协助,以确保诊断程序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广州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首先,应当向受害者一次性发放不低于七个月之额度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在提供医疗服务保障的同时,必须为受害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金额标准也不得低;
另外,考虑到受害人在此期间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医疗费用,医疗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开具报销凭证并报销相关款项(具体涉及住院治疗期间、恢复训练阶段、以及工伤复发等多个时间段)。若受害人因特殊需求需离开统筹区域进行就医诊疗,在经过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病情证明,并且获得经办机构的批准后,受害人有权要求承担他们∕她∕涉事方承担交通费用及必要的住宿和饮食开销,对于交通费用数额,则应遵循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条例规则;
此外,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受害人事宜还涵括了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收入和相应的护理支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受害人在这段时间内因为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他人协助护理,那么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将此事告知损失方,以便对受害人在这段时期内所需的护理成本进行妥善安排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广东省的省会城市——广州市,工伤鉴定工作交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全权负责,而并非由医院承担此项工作。该委员会以专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鉴定依据,制度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需在60个工作日内得出鉴定结论。若在必要情况下,该委员会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协助服务,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得到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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