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失业保险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则是对就业市场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最后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性配置以及对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整。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将失业保险金支付给那些符合条件的失业民众,从而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支持,并保持自身劳动力的持续再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能领多少次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次数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当失业人员在还未离开现有公司之前,他的工作岗位以及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假如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一年但小于五年时,那么他可以领取最长十二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如果该员工之前已累计缴满五年但是不超出十年的话,他则有资格领取最长达十八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在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年的情况下,他将可以享受到最多二十四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无论他是否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并且在新岗位上再次遭遇失业状况,他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核算统计。而他需要领取的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与他在上次失业期间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结合起来,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其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有力且显著的。具体表现为它能够切实地确保失业人员在失去工作之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其次,该制度还有助于健康有序地推动就业市场的发展,通过对劳动人才资源进行充分合理的配置,实现其最大效用;最后,当国民遭遇失业困境之时,失业保险机构会准时发放保险金以协助其渡过难关,从而进一步推动劳动力的再次就业和成长。综上所述,失业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是经济调控领域内的重要手段,对国家和人民的福祉贡献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