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不给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如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于责任认定书久拖不决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办法:
首先,如果早已超出了法律设定的期限,那么当事人有权向处理该事件的交警部门进行咨询或申诉,亦或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是举报;
其次,如果还没有超出这个期限,则应该致电交警队请求给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确切时间表。关于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必要期限,相关的法律条例如下所述: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其中包括两个特殊的情况:一是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警方必须在查获肇事者及其驾驶车辆之后的十个工作之内完成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另一个是当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明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此外,如果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被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请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接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确立各当事人的责任,完成并发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受害方当事人。接着讲到伤人事故,只要涉及下列任一条件,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书面请求迅速处理,并且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确认,便可依据已获取的证据,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当事人声称并不涉嫌交通肇事,也不是危险驾驶犯罪;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都非常明晰,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最后要强调的是,若由于事故当事人或是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又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及时获取充分证据来认定事故基本事实的,此时能够支撑案件认定的证据明显不足,为了避免纠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按照上级指示中止认定过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当事人或代理人。但是请注意,这毕竟是一种短暂的措施,最多只能暂停六十天。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且满六十个工作日之前所有的受伤人员依然无法接受调查的时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已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交警不给对方身份证件怎么办?
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要求您提供关于对方乘客的身份证信息时,您有权向该公司索取所需要的证件材料来证明责任书上的对方信息无法使用。
如若保险公司对此种请求予以拒绝,您可进一步寻求交通警察部门的帮助并提出所需资料的请求。
联络处理事故的交警队:倘若您无法取得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资料出现错误,那么您便可以向当地的交警队进行更深入的咨询,恳请他们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与此同时,交警部门有义务全力配合为您提供帮助,将依据驾驶证或行车证等合法文件中的身份信息提供给起诉人或权利维护者群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如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久拖未决的情形,当事人享有权利寻求交警部门的咨询与申诉,乃至向上一级交通管制机构进行投诉。倘若尚未逾越法定时限,则当立即联络交警大队以获取明确的处理时间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在现场勘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责任认定书的制作。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特殊情况,亦有相应的期限规定。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若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当事人达成一致书面申请,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若证据尚显不足,将暂时停止责任认定程序,但最长停滞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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