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之情况下,治疗工伤的相关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此外,受伤员工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其所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与在岗时保持一致,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进行发放。
另外,如果参保单位未对其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且需要向受伤工伤员工支付相应费用的话,则所有的费用都应当由该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同时,对于因患上工伤而暂时失去自理能力的员工们来说,他们在住院初期阶段的生活护理问题也会被视为与工作同样重要的事情来对待,这部分责任也将由所在单位依规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骨折赔偿表的标准是多少
针对一般的骨折工伤状况,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依据当事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情况,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的约50%、40%或30%来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给伤者。此外,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而对于伤残程度不同的伤者而言,还须根据受伤情况给予相应的伤残补贴,如五级伤残的残疾人士需领取相当于自身工资70%的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残疾人士只需领取相当于自身工资60%的伤残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会全面支付因公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在此期间,职业伤害者的正常工资水平及其相应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雇主按照既定周期进行发放。对于未能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他们需要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其中包括住院期间的膳食补贴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此外,在工伤员工住院初期阶段,其生活护理责任也将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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