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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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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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需考虑出生、婚姻、领养、服役及户籍迁移等因素。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应认定为成员,曾享有者可申请恢复。政策迁入者亦属成员。其配偶、直系血亲和法定血亲亦可能被视为成员。但去世、征地、入职国家机构、享受城市养老待遇或进入其他集体者,将丧失原有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

一、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

农村集体成员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该成员是在本村庄出生且户籍并没有迁移出去的人口;

2.他/她若是与本村村民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是将户籍迁移到本村的人口;

3.他/她若是在法律上完成了子女的领养手续并且其领养的子女已经成功将户籍迁至本村的人口;

4.如果有人员在服役期满之后,其户籍能够重新回归本村;

5.此外,还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将户籍合法移至本村居住的人口。

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定方法也需遵循如下原则:

1.凡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于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来说,倘若他们有意愿恢复成为组织中的成员,那么他们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只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就能够顺利成为其中一员;

3.对因政策原因而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而言,他们同样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上列所有居民的配偶,以及他们的直系血亲和法定血亲及其配偶,皆应被当做,甚至可能被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5.当以上提及的居民由于去世、遭遇征地、成为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其原有的成员资格会被迫取消或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关于租赁土地合同之效力,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允许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在此前提下达成的合同,须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合同有效要素,如若违反,则会被视为无效。

然而,就农村土地的使用而言,我国立法禁止将其出租予非农业建设活动,因此,若有此等行为,那么相应的租赁协议便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决定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时,需要综合考虑到诸如个人出生状况、婚姻状况、收养情况、服兵役以及户籍迁移等诸多因素。凡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体,均应当被确认为该集体的正式成员;而曾经具有该项权利的个体则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申请恢复其原有的成员身份。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因政策原因而迁入该农村集体的个体,也同样具备成为该集体成员的资格。此外,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和法定亲属在内的相关人士也有可能被视为该集体的成员。然而,当这些人因为死亡、遭受征用土地、加入了政府机关工作、开始享受城市养老待遇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组织等原因,将会失去他们原本所享有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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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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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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