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
农村集体成员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该成员是在本村庄出生且户籍并没有迁移出去的人口;
2.他/她若是与本村村民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是将户籍迁移到本村的人口;
3.他/她若是在法律上完成了子女的领养手续并且其领养的子女已经成功将户籍迁至本村的人口;
4.如果有人员在服役期满之后,其户籍能够重新回归本村;
5.此外,还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将户籍合法移至本村居住的人口。
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定方法也需遵循如下原则:
1.凡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于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来说,倘若他们有意愿恢复成为组织中的成员,那么他们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只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就能够顺利成为其中一员;
3.对因政策原因而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而言,他们同样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上列所有居民的配偶,以及他们的直系血亲和法定血亲及其配偶,皆应被当做,甚至可能被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5.当以上提及的居民由于去世、遭遇征地、成为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其原有的成员资格会被迫取消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仅集体成员且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出让、转让或者是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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