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遭受疾病困扰,处于法定医疗期之内接受治疗时,雇佣单位不得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本单位患上职业病或由于工作原因非工伤所导致的伤害,在特定医疗期限以内,将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障,不得随意进行辞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法第36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2007年6月29日,劳动法第36条被正式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中,作为该部法律核心制度之一的工作时间制度,对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长进行了细化限定,明确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还科学制定出了较为宽松的工作周制度--即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个小时。对于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而言,他们必须坚守法律规范,遵循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气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若劳动者正面临病症困扰,且正在法定医疗期限内接受治疗,那么其雇主将无权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于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若是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因其职务行为而导致非工伤性伤害,并且处于医疗期之内,则应当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护,雇主不得擅自终止与劳动者的聘用关系。此项法规的制定初衷在于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他们在患病或受伤期间遭遇任何形式的不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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