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政府对特定对象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查封和扣押期,原则上不应超出三十天。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需因应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若囿于案件复杂因素,经相应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此类措施的有效期亦可有所延长,但最多不能超出三十个自然日,这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查封扣押的程序是怎样的
查封及扣押之权力应由相关法律制度及法规明确指定的政府机构行使,任何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皆无权干预。查封和扣押仅针对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财产场所、设施或财务,而不得触及无关的房屋、设备或物资;
同时,不得对被调查者或其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或扣押。若当事人的财产场所、设施或财务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则不得再次进行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在通常情况下,政府针对特殊事项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强制性手段,诸如查封与扣押等措施,其期限应严格限制在三十日内。然而,若因案情过于繁复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则必须得到相关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明确许可,但是无论是否得到批准,此类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越三十个自然日,这是由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特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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