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韧带损伤保险赔不赔怎么办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对于符合伤残等级中所定九级或十级的员工,应从社会保障中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其中,九级伤残对应的金额为8个月的员工个人工资;而十级伤残则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合同结束、或是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发生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依据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3.对于已经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生活护理费用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支付。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为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韧带损伤工伤怎么赔
若员工因为公事而受伤并导致身体残疾,经专业机构评定后被判定为一级到十级的伤残状况,则该员工有权享受到由工伤保险基金所付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如下:一级伤残所获得的款项为其当期工资的27倍;二级伤残相应的费用为其当期工资的25倍;依此类推,三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23倍;四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21倍;五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18倍;六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16倍;七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13倍;八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11倍;九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9倍;十级伤残为其当期工资的7倍。此外,一到四级伤残津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发放,但如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部分差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弥补。
然而,五到六级伤残过程中的津贴将由雇主在无法为员工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支付,同样地,如果此种情形下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家雇主应负责对此数额做相应的补充。特别指出,“本人工资”这一核算单位特指工伤职工在工作中遇到意外工伤事故或在劳动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此基础上,如果劳动者的个人工资超过了统筹地区全体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那么就应当以这个地区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参考;相反,如果劳动者的个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全体员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那么就应该以整个地区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衡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和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工伤待遇。
1.对于鉴定为九级和十级残疾程度的员工,将有资格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一笔一次性的补偿金,额度分别为其八个月及六个月的工资收入。2.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工伤员工支付工伤医疗以及伤残就业方面的补助金,具体金额则根据各省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3.如果工伤员工需要生活护理服务,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按照月度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的支付比例会依据员工的自理能力而有所不同,分别为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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