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车相撞起诉哪个保险公司
在处理两辆汽车发生碰撞或是擦碰的事故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何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错在于我方,那么我们应该选择承担该项负责并启动我方所购买的保险。反之,若是责任方并非自身,那么我们决不能乘他人之危,将责任转嫁于己。例如,当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后车追尾等显而易见的因素,或是因其他车辆违章行驶导致的,那么责任便应归咎于这些违规行为的实施者。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应按照责任方的保险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若双方对于责任归属存在争议,那么我们应当立即向当地交通警察部门报告,以便他们能够对责任进行准确的划分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5)》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两车相撞对方逃逸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逃离现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者,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施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金额的罚款处罚,并且还可能附加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期限。需要注意的是,逃跑者必须对此事故的认定结果负责,一般是根据已掌握的可靠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但若实在无法查证清楚,则通常会将责任归咎于逃逸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处理汽车碰撞事件时,首先我们需明确各方责任归属。若事故责任在于我方,将由我方自行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宜。但如果事故责任并不在我方,切勿随意推脱。例如,若后车追尾或其他车辆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责任应由其承担。若各方对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便依照保险规定进行相应理赔流程;倘若各方对责任认定存在分歧,应立即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以确保责任的准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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