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可予以撤销:
首先,若一方当事人借由对方正处于困境或者无法做出明智决定的状态而缔结合同;
其次,如果存在某一方向另一方或第三方施加压力并导致后者在违心之下签订协议的状况;
再次,如有一方在进行合同磋商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立合同;
最后,倘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对关键信息理解上的严重错误而达成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保险合同在如下情形下方得以解除其效力:若有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处于困难境地或者无法进行理智的决策判断之时签订合同;若有任何一方因受到外界压力而违背本意签署合同;若有任何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诱导他人签订合同;又或者是当合同的订立基础建立在当事人对于关键信息存在重大误解之上。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保险合同便可以被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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