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该赔不赔
具体情形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责任人所属用人单位的保险购买情况以及其所购买的保险类别作详细评估和核实。并非所有责任认定书一经出具,保险公司便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仅在具备确定赔偿依据的前提下方能启动相应的理赔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考量和评估是必要的。在这其中,保险公司将会严谨地查证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了适当的保险产品以及其保险类别。需要明确的是,责任认定书并不能直接引发赔偿责任,而仅仅是作为理赔的重要前置条件和依据。在明确了赔偿依据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理赔流程。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必须以实际购买情况和责任认定为基础,保证整个操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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