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我们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之内来初步设定量刑起点。
(2)若涉及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之内来初步设定量刑起点。
2、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我们还需要根据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销售经理职务侵占罪量刑怎么判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能满足以下构成要素,那么就可以被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从客体要素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要素上,本罪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货币价值比较大的行为中。这里提到的“数额较大”是指侵吞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再次,从主体要素上看,本罪的实施者是特定的人群,他们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在主观要素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有明确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至于他们是否已经实际获取或行使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职务侵占罪涉及的量刑起始点而言,具体的裁量应依据案件详细情况而定。在决定是否适用量刑起点以及起点的设定时,需全面综合考虑到涉案财物价值、作案手法、引发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社会的潜在影响等等多方面的因素,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精准的量刑。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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