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损险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哪些
1.在饮酒之后进行驾驶活动或未持有有效驾照而进行驾驶行为;
此外,如果行驶证或者驾照未能按期接受年度检查,同样无法获得赔偿。
2.地震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会获得赔偿。这是因为,依照大部分财产保险的惯例,地震所引发的风险并不在其保障范围之内。
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数据以及实践经验,保险监管机构亦不鼓励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进行承保。
3.精神方面的损失通常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
4.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会予以赔偿。
5.当汽车发动机因进水而导致损坏时,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轮胎爆破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负责赔偿。
7.若被车上所载物品撞击受伤,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车损险保额应该如何确定
确定车辆损坏险保额的三大策略:
1、根据新车购置价设定保额,这是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全额投保策略,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完全补偿;
2、依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此即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之后的价格来确定保额。虽然采用这一方式可以使保费缴纳相对优惠一些,但实际上却属于保额不足的情况。原因在于,若发生局部损失,保险公司仅能以实际价值与新车售价之间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比例赔偿;也就是说,由于投保人是基于汽车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因此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均以其折旧价值作为理赔标准。倘若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新的零部件,保险公司将参照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向车主支付一定比例的修理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商议并确定保额,这种投保方式主要适用于稀有车型或者罚没车辆等特殊情况。由于稀有车型在市场上的价格往往缺乏对比性且价值较高,而罚没车辆的购买价格则常常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诸多情形下,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车辆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驾驶员在饮酒之后驾车;驾驶员在没有取得有效驾照的情况下驾车;车辆遭窃并未能及时向警方报案;驾驶员蓄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期限已经超过;相关险种并未购买或者保额无法完全覆盖所遭受的损失;在自然灾害事件中所涉及到的特定免责条款;由战争或核事故这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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