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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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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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驾驶员醉酒驾车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同时触发保险合同中的理赔豁免条款。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均无权索赔。对于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依据相关法规,将由肇事车主全额承担。此举旨在维护道路安全,确保法律严肃性。
商业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一、商业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2、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选择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若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则保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反而选择逃逸,这无疑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险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

3、对于那些无证或者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驾驶员来说,商业三者险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如果驾驶人员在吊销驾驶证期间仍然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那么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经对这些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并且投保人也已经签署了确认书,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4、如果驾驶员驾驶的并非其所持有的准驾车型,那么商业三者险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而在保险单上,也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通常会使用加粗字体进行突出显示。因此,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这一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5、如果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并且制动系统存在故障,那么商业三者险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在事故发生之时,如果制动系统存在故障,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关于投保车辆未按时年检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被保险人需要对该保单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就意味着他们已经确认了自己在投保第三者险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

6、如果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选择弃车离开,那么商业三者险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进行处理。

同时,还需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逃避责任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这也符合商业三者险的免赔规定。

7、如果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自行进行维修,那么保险公司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因为在保险事故中受损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可能地进行修复。在维修之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共同检查,并协商确定维修项目、方式以及所需支付的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进行核定;如果无法重新核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商业保险出工伤怎么赔

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条款,工伤工人们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到商业保险赔付款额的约束。雇主单位出于保障自身利益考量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其根本作用在于对因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商业保险,都不能阻碍工伤工人依法依规享受他们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雇主单位有义务在工伤保险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论商业保险的保额是否足够。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一般的工伤损害后,赔偿的范围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

其次是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的伙食补助费用;

再者是生活护理费用;此外还有工伤期间的薪资收入;以及可能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驾驶员因酗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相关法令和规章制度,并且同时触动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理赔豁免条款。基于此,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都没有权利对此次事故进行索偿。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涉及到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失,那么责任方即为肇事者,需要全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样的举措旨在保障公众交通出行的安全性,并确保法律权威和尊严不被轻易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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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文化公司,商标被别人私自使用,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商标私自打使用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如果你已经注册商标,别人不可以在你的同类注册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别人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请款下使用你的商标的
以下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规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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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认定一般有商标持人来工商部门投诉,提出侵权的意见,并由商标持人举证侵权的资料;不正当竞争认定一般由经营者或消费者投诉或举报,或工商部门巡查发现,举证资料由经营者提供或工商调查取得;
四、本案所说的情况,在门面和商品上等使用“金六福”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应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五、《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应该这样理解:
(1)将他人注册商标;
(2)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3)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4)误导公众;
(5)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其中也规范了擅自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这里也说明了不是近似使用,进一步说明违法者故意性,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要件。这种情况,我认为违法者用广告牌或商品等装璜上擅自企业名字与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来定性和处理。
你好,我最近看好了一处房子,准备签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购房合同协商不了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首先要看开发商是不是具备资格,五证(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否齐全。购房合同则要注意合同是否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其中所列条款是否明晰。
购房合同中条款较多,一定要逐字逐句阅读。特别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条款:
1、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的项目和选择的房子有无抵押,所要购买的房子有无被查封。另外,还要注意不良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陷阱,已经销售作了“备案”的房产也不能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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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中还要确定“商品房所在的屋面、外墙使用权为所有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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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有异议的地方要向工作人员询问,合同条款未能表达清楚的地方,可以填写补充协议,双方签字,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最好将开发商的各种口头和书面承诺一并写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以便开发商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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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商标侵权罚款依据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获侵权商品500件以上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标为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的;侵犯3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为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5年又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私自隐匿、转移、销毁相关侵权证据的等侵权行为,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不满5倍的罚款。
而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如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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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未注册商标易成受害者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仅会让自己的企业遭受经济、名誉的损害,同时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不享用商标专用权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商标不注册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
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有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该申请人。
3、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产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概率极高,可达70%。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只要是侵权,不管你的本意如何,就会受到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会影响到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也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二、未注册商标受保护有限
根据中国的《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才能取得法律的普遍保护,未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有限。一般来说,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仅限以下4点。
1、禁止特定关系人申请
禁止特定关系人申请,普遍意义上就是说除个别人之外,大多数人都是可以申请的。
根据《商标法》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2、禁止抢注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并且被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具有在先权利,不允许他人抢注。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法定条件下的注册优先权
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未注册的商标,如果有一定影响力,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实际持有人可要求未注册的实际使用人加区别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通过上述4条我们发现,未注册商标即使受《商标法》保护,但是保护前提和保护范围也十分有限,因此为了使得自己的品牌受到全方位的保护,还是去22商标宝注册商标吧。
我们是当地一家商业公司,有债务问题没有解决,现在想做商业保理债权转让,请问商业保理债权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拓展资料: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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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哪几种情况可能被侵权
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下,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有重新投入到市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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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单位发生一些纠纷,现在申请了劳动仲裁,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电商公司申请仲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个问题无法回避。所以,可以说这个官司公司几乎是必输的。买保险,签合同是你公司的法定义务。除非你能证明是对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应对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法: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团体协议,双方互相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是由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解决的过程。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并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目前只有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适用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遇到员工申请仲裁,可具体表现为:
1、主动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寻求其撤回劳动仲裁申请,来寻求减少损失。  
2、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请求当地劳动部门联系沟通,请求他们居间进行协调。 
3、如果是必须走到劳动仲裁庭时,主动配合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答辩书,及参加仲裁庭审  
4、对新进的员工一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且到劳动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判断的活动。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符,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未能》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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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免责情况有几种
在商标权人要求侵权人作出赔偿的时候,侵权人可以以商标权人没有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商标权人提供在此3年内实施该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据。如果商标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3年内确实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同时也不能证明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自身造成了损失的,那么侵权人此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说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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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个体工商户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单位,这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以老板个人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呢? 第一种做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如若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则应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主要是基于:在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者将产业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因此,仅以单一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实际的劳动法律责任主体的情况。所以,在确定当事人时应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 第二种做法: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为某某某。这种做法主要理由是,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却依法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而不是当事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但另外需注意区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依据《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以上是我对个体工商户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们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现在因为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商法 破产申请的撤回,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是否准许破产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由法院决定,一经法院立案受理就不得撤回申请,只能经由司法程序处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笔者建议,破产申请的撤回时间可有条件地放宽到破产宣告之前。理由是:
(1)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由于破产程序尚未开始,当事人要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无条件地同意。而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当事人要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可通过对撤回原因的查证,搞清当事人是否借机规避法律及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破产受理之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破产原因可能会消失。事实上,这样的事例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3)破产程序并不是处理无力偿债事件的唯一途径。破产程序耗时长,成本高,有时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经过权衡,会选择损失较小的协商解决的途径。只要债权债务者能够在破产宣告之前公平、妥善地处理其财产关系,并且能够拯救企业,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得到了圆满的实现。
将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规定在受理破产之前,是考虑到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应严格限制破产申请的撤回。笔者认为,可通过建立破产申请的追加制度来防止申请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申请的追加是指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前,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该制度使得破产企业在具备破产条件而申请人请求撤回时,其他人对此可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措施,追加破产申请补充到破产程序中,从而保持了程序的连续性,同时亦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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