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健康告知理赔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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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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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系赔付权益当事人,人身伤害事件中受伤者即为受害方,需详记其身份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及家庭、通讯地址。单位财物受损时,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信息对于保障原告权益至关重要,务必准确记录。
医疗保险健康告知理赔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一、医疗保险健康告知理赔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至于涉及生命丧失的案件,赔偿权益人为死者具有继承权的亲属,即父母、配偶以及子女均为共同原告,同样需依据身份信息详细记录其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所在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通讯地址等内容。

其次,被告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除需按照相关身份信息详细记录其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所在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通讯地址等内容外,行驶证上注明的车主亦为被告,若车主为自然人,同样需依据身份信息详细记录其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所在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通讯地址等内容,并注明单位所在地。

第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参考本网站诉讼指导专栏内的计算表格。

第四,陈述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详细阐述相关事实。

最后,在诉状落款处,赔偿权益人需亲笔签字或加盖印章,若为人身伤害事件,则由受伤人员亲自签署;若为生命丧失案件,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署;若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医疗保险去哪里补交

缴纳医保款项时,您需要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本地社保中心提交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即可。同时,社保中心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负责处理各种缴费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进行了医保补缴,欠缴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被批准予以报销,并根据相关政策对个人帐户进行相应补划;然而如果欠缴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即使完成了补缴,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无法获得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社会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各类保险的性质合理设置资金来源,逐渐实行社会统筹管理。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参与社会保障,按期足额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原告乃赔付款项之权益直接相关方,受害者即为此类案件中的受侵害一方,详细记载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显得尤为必要,这些信息包括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所属职业及其家庭状况、通信联系方式等多方面内容。若是有单位财物遭受损害,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人权宜作为原告诉请法律保护。上述各项信息对于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予以精确无误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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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上诉,但是他们家里出了点问题,请问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上诉状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凤喜豪庭3室。系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南京路18号。系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3)某县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论理及适用法律不当。
一、原审在论理部分虽认定:“在明知被告王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强行给被告王某敬酒,引起纠纷导致其受伤。”原审在此含糊其词,概念不清,隐瞒了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实则,当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能再喝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劝酒,并将手提的白酒瓶硬塞在上诉人手里,并要求上诉人一口喝干,被逼无奈,上诉人抡起酒瓶砸向自己头部,酒瓶碎裂,不知怎么飞溅的碎片击伤了原告右额部。因此,事发原因纯属被上诉人恶意强行劝酒引起,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本末倒置,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属偏袒被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
二、原审在论理部分称:“在复查中门诊药费142.50元,应予以认定”。实则庭审查证属实的是2012年8月29日同一天的宝鸡市人民医院五张结算收据。
①不是原治疗医院;
②没有诊断证明;
③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应不予赔偿。
三、原审错判的核心部分是对被上诉人误工费的计算和认定,原审在事实部分称:“原告受伤住院及医嘱休息两个星期,致原告误工费共计21279.16元,其中2012年6月份工资2836.08元,月奖金818元……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实则,被上诉人实际误工天数为52天,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5月平均工资为2432元,日工资为81元,原告误工费应为52天×81元=4212元。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源是:
①2012年6月、7月,被上诉人尚在住院及休息阶段,怎么能有工资及奖金证明呢?
②被上诉人提供的误工、奖金证明,因其属证人证言范畴,没有经办人签字及附经办人职务说明和身份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③没有工资、奖金财务部门发放的原始凭证;
④月奖、季奖、年终奖是将要可能发生的,并没有实际产生,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列;
⑤奖金已含在工资之内,单列奖金属于重复计算;
⑥被上诉人为一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工,五十天左右竟然能固定收入2万余元,这在宝鸡地区是绝无仅有的,况且已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区职工工资的四倍以上,只有作假才能编造出来,原审竟轻信认定。
四、被上诉人住院病历记载为二级护理,二级护理根本不需要 设置陪护,医嘱也没有批准专事护理人员,上诉人一直在医院护理被上诉人,并支付护理费1700元,原审仅认定700元,认定被上诉人妻子护理费1000元,没有合法的护理及工资损失证明,护理费应不予认定。
五、对于认定的被上诉人配眼镜费用2268元,被上诉人案发前就属近视,一直配戴眼镜,近视是因屈光不正引起,并非外伤所致,且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故不应赔偿。
六、上诉人已支付交通费905元,原审认定645元,与事实不符。
七、原审在判决主文第一条计算错误。就按原审所确认的数字: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为27062.66元,上诉人已支付两次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为27669.80元+654元+700元=29014.8元,共计56077.46元,按70%计赔,应赔39254.22元,减去(29014.8元+3224.60元)=7014.822元。绝非原判所认定的9272.04元。
综上,具状上诉贵院,请判决。


上诉人:王某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健康权纠纷案件审理的
[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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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尧龙山镇某某村某某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住桐梓县尧龙山镇某某村某某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本案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
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与邵波吃饭喝酒的过程中因盖章一事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发生争执并引来上诉人胡某某”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并不是因为双方在发生争执后引来的,而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吃饭的地方就是上诉人开设的餐馆,系上诉人的家。当天,上诉人在自己的家中,因被上诉人借酒发疯,并打砸上诉人的物品,上诉人才去劝阻,从而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因为发生纠纷才引来的与事实不符。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打架并致被上诉人受伤”事实错误不清。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殴打被上诉人,而是被上诉人砸坏了上诉人的财物,并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的住宅权均受法律保护,作为被上诉人不但不尊重法律,不理性对待正确盖章一事,反而节外生枝,对上诉人的物品进行损坏,并在家中大吼大闹,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以致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在这一构成中,上诉人并没有先出手殴打被上诉人。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证据采信”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涉案证据,被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对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否定,并明确对公安机关的笔录不予采信,这就导致了整个案件缺乏损害事实的证据。要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但是,原审法院却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了上诉人存在殴打被上诉人的事实。就该认定而言,不但缺乏证据,而且还十分草率,是为什么原因打架,谁先动手?谁是原因引发?谁的过错承担最大?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明,以致案件事实不清。
4、原审法院对“过错划分”上严重错误。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而是被上诉人的直接原因导致,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当的行为和方式,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来看,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在本案中行为方式以及维权方式欠妥,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指出的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第4页第15行“本院认为部分,已经明确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均存在过错”。该判决是生效判决,但一审法院却不尊重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对“误工费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是农民,是属于“农林牧副行业”,不属于“企业职工及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只能够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农林牧副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贵州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够按照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原审法院按照桐梓的标准50元每天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并为住院治疗,只是留观处理,不能够计算误工及住院生活补助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只能够是在住院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支持。
2、原审判决对责任的分担不合理,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生效行政判决的认定,以及双方在实际过错程度,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只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不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90%的比例不合理,且适用法律错误。
3、原审判决对医疗费的采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扩大的损失,当事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只是“软组织损伤”,并没有其他损伤,该损伤自然休闲3-5天,也能够自行恢复。而且,在当地还有镇卫生院可以治疗和处理,但是,被上诉人却擅自扩大损失,要求救护车救护,发生了救护费用1000多元,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作其他不必要的检查体检,以及扩大治疗,产生了费用1000余元,合计2165.78元,该费用因属于擅自扩大的损失,故,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4、原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分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也应当按照过错比例进行确定,部分支持的,承担部分费用。但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的基础上,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150元,明显不当。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过错划分不当,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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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健康权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3)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五)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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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命健康权纠纷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如果已经认定为工伤,员工是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如果纠纷时间超过一年,是可以直接向,根据人体损伤要求赔偿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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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健康告知拒赔如何维权
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首先,双方协商调解,寻求公平解决方案;其次,向保险公司所属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法律约束力;最后,若协商和仲裁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些途径旨在确保投保人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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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的人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是:
(1)生命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
(2)生命权的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
(3)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健康权的主要特征是: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身体权的主要特征是:
(1)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完全、完整的权益。
(2)身体权体现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要有:
(1)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2)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3)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骚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具体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先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如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其案由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根据具体侵害的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案由,不应直接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由全部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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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生命健康权纠纷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如果已经认定为工伤,员工是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如果纠纷时间超过一年,是可以直接向,根据人体损伤要求赔偿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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