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会被拒赔
首先,如果保险事故的性质并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障范畴之内;
其次,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尚处在等待期阶段,即使被保险人不幸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侵袭,保险公司亦有权对此类情况,主张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除责任事项;
此外,若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最后,若投保人系因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同样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对其进行拒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权利拒绝进行赔付,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关于保险事故是否在事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障范畴之内;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存在蓄意制造出事故的举动;再者就是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公布相关信息,致使损失无法准确且公平地核定;第四点涉及到被保险人是否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保费;最后一种情况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之际,保单已经失去其具备的法律效力等。以上所述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引起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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