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关于被剥夺自由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拘留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嫌疑人;
其次,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案件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最后,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拘释放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做出最终确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到此通知之后及时地释放被拘留者,并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详细报告执行情况。如案件仍需进行深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时,公安机关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采取合法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当解除拘留转为取保候审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如下:涉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带处罚的嫌疑人;即使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囚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严重危害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操作;倘若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囚犯,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下,同样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及对于那些已经在羁押期结束,却仍然未能结案的案件,若需要进行取保候审,也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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