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员转为取保候审状态是否会被释放,需视实际情形而定。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行为人或被告具有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特征,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身患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已过羁押期限等,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若行为人或被告在被拘留之后,满足了上述条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只要条件得到满足,便有可能获得释放。然而,最终能否获释仍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拘留转取保候审还用关吗
取保候审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拘留。仅当具备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时,才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经过批准实施取保候审之后,被申请人便可离开看守所,无需再遭受刑事拘留的困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若能符合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比如可能会被处以较轻的刑法处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值孕期及哺乳期之内难以自理生活,以及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话,那么便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经过法律机构的全面评估之后,犯罪嫌疑人将有机会获得自由。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被解除羁押,则需要视案件的详细情节和司法机关进行的综合性判断再作定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