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时,务必将不起诉决定书发送至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有权申请复议;若复议结果仍未被认可,则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帮信罪”(即帮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的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是否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实质,倘若人民检察院认定某起案件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与复核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针对“帮信罪”案件是否应做出不起诉处理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人民检察院的判断来确定。若人民检察院判定某起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亦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与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帮信罪退赃罚款还会被拘留吗
1.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后退还赃款的行为,是否能够获得轻判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然而,只要犯罪行为本身并不严重恶劣,那么最高可免于刑事责任。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要处以罚金。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同时触犯其他类型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将依据惩罚力度最为严格的那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是需要向公安机关发送决定文书的。如果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寻求法律救济,他们可以申请进行复议,若仍然不满意结果,则有权要求复核。关于所谓的"帮信罪",当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审慎评估,判断是否采取不起诉措施。在此过程中,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他们也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复核请求。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判断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