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挂网拍卖不少于多少天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均需经历挂牌公示阶段,该阶段的持续时间规定为最长20个自然日。具体而言,第17条规定了产权转让方应严格设定产权转让公告的公布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时长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且其起始日须追溯至省级或以上级别的报刊首次发布该信息之际;第18条规定了信息公告期间的计算方式,即根据工作日进行计算,如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此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当日。而第19、20两条则分别规定了信息公告期间和延长公告期限的相关事项。前一条要求在公告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已公布的产权转让公告的任何信息,如同米勒公司。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公告内容,则必须经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然后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同时重新开始计算公告期。后一条规定,若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能成功征集到符合场外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又无需对公告内容做出改变,则转让方可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的期限最少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如果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示延长信息公告期限,那么信息公告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二、国有资产流失认定标准
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确认:
首先,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及拍卖的过程中,倘若发生了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情况,这往往是由于私人交易以实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为掩护所引发,同时也伴随着拍卖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现象。
其次,通过“假破产真逃债”手段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往往表现为两大类行为:
第一类即在产权交易环节中,评估机构故意降低对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标准;
第二类则是公司宣布破产的原因其实并非经营不善或者负债过多,而是在面临债务庞大压力之时通过申请破产以低价出售甚至廉价抛售资产,且在此过程中,评估机构会运用各种暗藏猫腻的手法操纵定价。
再者,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虚假合资行为也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依据我国现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范》相关条款,国有资本的转让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挂牌公示,此处公示期长者可达二十个自然日对于公示时间跨度的具体安排,参考第17条之明文规定,此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整整二十个工作天数,且自省级报刊首次发布之日起计再据第18条,此工作天数的计算方式为自然日历,而非工作日,同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以政府公布的工作日为准,且在网站上发布的时间也不应晚于报刊此外,第19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已发布的信息,而第20条则允许因特殊原因适当延长公告期限,但最少不得低于五个工作日,否则将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