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对植物人进行交通事故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财产损失赔偿,同时还需要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这两大基本类别。
然而,关于赔偿对象的具体事项受到之约束仍然是由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的。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过程中,若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应以协商结果为准;如果协商无法妥善解决争议,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介入调解。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无果或调解书终审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亦可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然而,在此提出的补偿项目不仅仅包含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人员酬劳、交通出行、住宿休闲、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营养补给消耗等直接支出,同时也涉及到诸如鉴定费用、残疾人赔偿金、残疾人辅助设备购置费用以及丧葬损耗等等多项财产损失。而对于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的补偿标准,则需依据事故核实认定的严重程度而定,存在着多个档次的对应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法条来看,一旦出了事故,只要对方受伤或有损失的,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先按交强险承保范围赔偿;如果赔偿金额超出保额的,才考虑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能否评定残疾等级,除了要考虑伤害的严重性之外,还受到伤害位置的重大影响。通常来讲,骨折这类损伤是可能被判定为残疾等级的,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实来确定。目前在我国,评定残疾等级的主要法律参考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法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植物人受害者赔偿问题,需全面考虑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两大方面具体而言,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部分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等直接支出,以及诸如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的财产损失此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将依据事故伤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判定若双方协商未果,可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效,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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