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了癌症影响强制执行吗
罹患癌症并不构成逃避执行责任的合理借口。在法律程序中,已然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得到毫不含糊的执行。
然而,如果当事人身患癌症,法院理应留出被申请人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所需经费。若被申请人未能遵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被申请人应当尽责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处理。然而,在处置过程中,法院应该确保被申请人以及其所必要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生存必需物资得以保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得了癌症会坐牢吗
在正常情况下,患有癌症的犯人仍然需要在监狱中服刑。
然而,若满足特定的条件,他们亦可申请进行保外就医。通常而言,申请保外就医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且如得不到外部医疗救助将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在此种情况下,方可允许其进行保外就医治疗。待病情得以控制或治愈后,仍需返回监狱继续服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可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时,癌症患者的身份并不构成阻碍所有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与裁定都应严格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关注并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以避免他们陷入生存困境如果患者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法院有权依法处置其财产,但同时也会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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