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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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上,相邻关系为附随性约束关系,地役权为独立财产权利;法律效力上,相邻关系源于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地役权基于契约,效力显著;权利限制上,相邻关系注重平衡利益,地役权内容灵活,由当事人协商;有偿与无偿上,相邻关系通常无偿,地役权常需支付补偿金。两者虽都涉及不动产利用,但地役权保护更全面,尤其在提升不动产价值上。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一、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区别

关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如下几点:

1.从性质上看,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而是附丽于其他财产权利而生的一种约束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具有绝对性的独立财产权利,通常被归为用益物权范畴。

2.从法律效力看,相邻关系的产生往往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色彩;而地役权多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契约定制,其效力更为显著。

3.从对权利的限制程度来看,相邻关系是针对相邻地域的不动产所有者、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对相邻方施以必要的便利以及容忍的义务,体现出平衡各方利益的发展理念;相较之下,地役权的内容则更加灵活,常常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协商来确定。

4.在有偿或者无偿方面,以及存续时间长短问题上,相邻关系的取得通常是无需支付对价的;而订立地役权协议时,常见的情况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总的说来,尽管两种权利都涉及到不动产的利用,但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邻接关系的约束力度相对较轻,而地役权则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尤其体现在提高不动产价值这一核心要求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用益物权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用益物权,即是在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范畴之内,对于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以及动产,具有行使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力。其中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多种类型。用益物权的主体,也即是合法享有该种权益的自然人,被称为用益物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从性质上看,相邻关系属于附属式的拘束关系,而地役权则被视为是独立的财产权益法律效力方面,尽管两者都可引出法律规定,但是相邻关系的约束力更多来自于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签署的合约,其有效性却尤为显著另外,从权利限定来看,相邻关系更加注重在各种不同的利益中寻求平衡,而地役权的内容则相对更加多样化,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确立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上,相邻关系统计很少会带来经济收益,然而地役权往往需要付出相应的补偿费用尽管这两种制度都致力于解决不动产业的使用问题,但是地役权提供的保护措施相较于相邻关系更为全面,特别体现在对于提高不动产价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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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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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的环节,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对相邻关系进行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在物权法的第七章“相邻关系”中规定了九条内容,明确提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用水、排水等,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对此,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等。据法律专家介绍,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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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民法的相邻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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