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阶段可以庭外和解吗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已然发生且急需执行的民事纷争,我们拥有周全细致的法律条文来批准当事人在法庭之外展开和解谈判。依照该制度,倘若执行方及申请方能够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缔结执行和解协议,则此案件将在此阶段暂停实施。
然而,请注意这项规则的细节,即若经由人民法院授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并订立协议,然后由执行官将它记录入笔录当中,此外,双方当事人均需在此文书上签名或盖上印章以示确认。然而,若申请方因受骗、受恐吓或其他不当动机而与执行方达成和解协议,又或是当事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所设定的条款,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方的请求,重新启动已完成司法程序的法律文件的执行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如何进行
该问题的后续处理或将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慎评估。若在查证中,确实存在执行异议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法院有责任依法作出合理判断与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民商事纷争,我们赋予了当事人以庭外自行和解的权利假如双方能够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性的和解协议,那么该案的执行进程将会暂时被搁置然而,这样的和解协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并得到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确认为生效条件如果由于欺骗、恐吓或者其他类似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未能履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启动对该案的执行程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