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
在现行的法规规范下,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仅是出于预防性目的,即为了防止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取行动,以致于可能影响到裁判结果无法得到执行或是执行困难。而当这种情况发生之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或是由法院依据其职权来实施这一强制措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已经被保全的财产就具有了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财产保全行动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对于查封不动产物权、冻结其它类型财产的情形,其期限不能超出三年;而在涉及诉讼费用时,对银行存款实施财产保全的行为,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若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采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此种情况同样可以分为两种阶段:诉前或诉中,由于发生阶段的差异,相应的申请条件也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举措的实施主要聚焦于防范性质的目标设定上,其初衷在于避免任一方当事人采取可能引发仲裁裁决难以得到妥善履行或者执行过程遭遇重重阻力的行为在此情形之下,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当然,法庭也拥有主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虽然财产保全执行的过程为他人行使权利设置了限制,但这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益该项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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