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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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署雇佣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议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竞业禁止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需保密的员工。具体范围、地域、时限需双方协商并遵守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竞业禁止人员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自行开设类似业务期限不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在签署雇佣合同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有权协议规定保护用人单位之商业机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等敏感信息的保密条款。关于竞业禁止,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有责任保守机密的员工。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时限都需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并且所有的具体约定都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旦解除或终止雇佣合同之后,前述被明确规定予以竞业禁止的人员将不能去往与原单位从事相同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如若自行开设类似业务,则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缔结雇佣契约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有权共同商议,拟定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诸如首席执行官、高级工程师等需求较高保密性的员工而言,竞业禁止条款将被采用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区域限制及时间期限,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磋商,并且需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解除或者终止雇佣关系之后,受竞业禁止条款约束的员工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领域,且在自行创办类似业务的情况下,其经营期限也不应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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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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