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购房协议注意哪些事项
签署购房协议时务必谨慎留意以下几方面要点:
首先,务必要对各类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详尽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的预售与销售均须具备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内的五项法定证件。
其次,务必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认真确定并明确定义未来收楼的具体时间点,同时明确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对于合同中存在的空白条款,需引起足够重视。这些空白处通常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确认后填写或者作出特别标注。
如若购房者对于空白处并未提出任何特定需求或特殊说明,可在此部分画上一道斜线以示此段内容已经完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反悔
若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结果未达到合约约定标准,应负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当其中一方已经明确表达出自身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其立场时,另一方可在合约完成期限到来之前向其要求自行履行其违约责任。在签署房产合同之后如欲退出交易,然而却不存在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那么购房者必须承担起相应范围内的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房产合同是可以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因此,若在此类房产合同中已经针对违约责任曾制定过具体规定,例如支付违约金、甚至定金罚则等等,那么购房者就必须依循这些房产合同具体条文来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拒绝按照合法房产合同约定履行其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能会进行强制执行。若房产合同中并无涉及到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起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法律监管条例,结合审判案件的详细情况,要求购房者履行相应程度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署购房协议时需要慎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要对开发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持有由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个关键证件其次,对交房时间及其违约责任要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最后,请务必关注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如您并未提出特殊要求,可以在空白处用双斜线打叉以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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