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处分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若是因合同行为导致的合同效力待定之结果,那么该份合同最终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则完全取决于作为享有权利之人的确认态度。反之,假如是涉及到物权行为引起的效力待定问题,其结果将取决于第三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在第三方保持善意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应的物权权益;与此同时,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如果第三方无意为善,那么所作出的处分行为便失去了法律效力,此时第三方应当向无权处分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受丝毫影响。
依据法律法规,纵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具备相应的权限,只要所签署的合同符合有效成立所需的所有要件,便能依法生效,然而这些并不因当事人当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处分权而受到任何影响。在此之前,由于缺乏处分权,这类合意的有效性原本被视为待定,然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修正,将其定位为有效合同,但同时也宣告了物权变动的生效效力属于待定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鉴于合同行为所引发的效力待定问题往往取决于权利人的最终态度,然而关于物权行为,其效力却涉及到第三方交易伙伴是否真诚与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第三方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实际拥有物权,而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则有权向无权处分之人索求赔偿相反地,若恶意第三方参与了此项交易,那么他们的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应当由他们向无权处分之人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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