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您所提到的这一问题属于“同业竞争问题”范畴,通常情况下,在筹划设立合资或者合伙企业时,各方签署的协议中应当包含“禁止同业竞争”的相关条款,即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在该企业之外开设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司。若已存在此类约定,那么自然无法再与他人共同创办类似性质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伙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鉴于合伙人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宜主体,因此其行为无法被判定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应当是那些未接受国有化处理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中的在职员工。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公司”,特指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企业”则是指按照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经营资质的经济实体。至于“其他单位”,则泛指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这些单位通常也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能够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可以用自身名义、自有财产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中外合资或者联营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同行业间的竞争关系为了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性和保护商业机密,各方往往会在合同协议中加入“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对于已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合作伙伴来说,他们不被允许另外创办类似的公司,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从这个角度看,阁下提出的问题便属于此类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