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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无须另行审批即可直接承继有限合伙人的相应权益和地位。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不幸离世、依照法律程序被宣布为失踪人口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以及其它类型的组织解散或终止运营之时,其合法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者均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相应资格和权益。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二、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是不是立即终止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合伙人间任何一方或多方出现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任一情形时,合伙合同自动终止。
当然,如其余合伙人仍然愿意维持该合伙事业长久发展,他们亦可共同商议并签订新的合伙合同。
然而在此需特别指明,若在合伙协议中对于上述情况另有明确约定者,应依约进行判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当所涉合伙事务性质特殊不宜立即终止,即便合伙人之间出现了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出现法定终止原因等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该合伙关系不必然需要马上结束。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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